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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卓彦律师,合伙人,执业年限11年;凭借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为众多公司、企事业单位、个人等提供法律服务并赢得了客户的信任。
主要法律顾问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总工会、乌鲁木齐市交通投资集团、新疆华电集团、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工业园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枫桥经验服务站;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沙尔湖煤业有限公司;新疆明盛天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职务犯罪主要业绩:曾经办理了新疆区域某师党委书记、政委及市委书记宋某受贿案;某县某乡乡长潘某贪污、滥用职权案;某地区某市国资委党组副书记、主任崔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某市某区检察院侦监科长受贿案;某区管委会书记受贿案;某区拆迁办主任受贿、滥用职权案;某集团原总经理何某受贿案;某区原水利局水管站站长梁某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罪;
擅长领域:企业合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法律风险防控。
西北政法大学 法律硕士
2009.10-2015.04 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2015.05-2017.04 新疆法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7.05-2018.04 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2018.04-2021.2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合伙人
2021-至今 泰和泰(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直属分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委员
乌鲁木齐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 副主任
乌鲁木齐律师协会金融专业委员会 秘书长
乌鲁木齐市企业合规第三方专业机制管委会 委员
企业合规师(高级)
2016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2017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律师学院第八期刑事辩护法律专务高级研修证书、2019年获得“庭立方”金牌讲师资格
2014年张某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一案,经与新市区检察院交换意见后,新市区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5年办理的板房沟某领导涉嫌贪污一案判决为缓刑;
2015年费某涉嫌诈骗一案,一审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二审接受委托并开庭审理后改判为缓刑;
2016年办理石河子某领导涉嫌贪污一案,检察院量刑建议10年以上,经过有效辩护判决为有期徒刑4年;
2016年办理的新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公司管理人涉嫌合同诈骗一案,经过近两年的努力,并经过两次的庭审后,检察机关予以撤诉;
2016年办理的吐鲁番市发改委某领导涉嫌滥用职权等四项罪名,最终认定了两项;
2017年由乌苏市公安局侦办的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乌苏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5月予以撤诉;
2019年办理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2020年办理张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企业家刑事风险防控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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